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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控制权转让事项信披不及时 宁波精达拟被罚40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8-02 21:31:08点击: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8日电 28日晚间,宁波精达发布公告称,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信披违规,宁波证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一并被罚。

    来源:宁波精达公告

    此前在2019年11月1日,宁波精达到中国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906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立案调查。

    最新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宁波证监局表示,经查明,宁波精达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下称“成形控股”)、(下称“广达投资”)、(下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下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 ** 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宁波证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宁波精达该项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郑良才和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郑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赵奕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宁波精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赵奕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宁波精达是一家专业生产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装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是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2014年11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

    今年7月7日,同样是因为上述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宁波精达实控人等被公开谴责。

    上交所表示,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等在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过程中存在违规事项,决定对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予以公开谴责,并通报中国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记入诚信档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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